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海英律师网站。如果电话联系,请说明是在法帮网看到的律师资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生 育 保 险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4-23 01:26)     点击:520
一、生育保险知识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特点,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职工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2、生育保险有哪些主要组成部分?
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3、制定《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4、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6、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如何享受产假?
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产假15-30天,4 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②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7、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如果政策有变动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8、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 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② 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③ 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④ 剖宫产的3800元。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按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9、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检查费,手术费据实报销。
10、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如何报销?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市医保办每周四下午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生育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二)引、流产
⑴ 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 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⑷  医疗费收据原件;
⑸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⑹  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
  ⑴  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  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⑷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⑸  病历复印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海英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海英律师,李海英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海英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893394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海英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海英律师主页,您是第20955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