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海英律师网站。如果电话联系,请说明是在法帮网看到的律师资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5-30 02:06)     点击:341
2009年初,赵某应聘到临沭县某厂工作,按厂里规定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晚5点。2009年8月21日早7点30分,赵某提前到厂里整理机器时,右手不慎被吸进机器。赵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右手两根手指被截。2010年1月,赵某要求该厂支付工伤待遇,但该厂认为赵某是在非上班时间受伤,拒绝了赵某的要求。赵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虽然是在该厂规定工作时间前受伤,但整理机器属于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享受工伤待遇。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该厂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6万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海英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海英律师,李海英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海英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893394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海英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海英律师主页,您是第20955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