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海英律师网站。如果电话联系,请说明是在法帮网看到的律师资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员工履职签收建材 公司理应担责还款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2 03:05)     点击:400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经办人按要求签收建材、公司事后却认为单价过高拒绝付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公司内部审批等规定不能对抗其债权人,法院二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某建筑装修设计公司向帅某支付货款9.7万余元,运费68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对帅某的其他诉请和公司的反诉请求则依法予以驳回。

  2008年6月至8月,帅某依照达成的口头协议,向某建筑装修设计公司的二十余处工地提供各类电工、给排水材料。期间,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代表公司负责联系供货及相关货物状况、数量、价款的签收确认等事宜,公司也先后5次向帅某支付部分货款19.8万余元。当年9月,帅某方的工作人员凭制作汇总的电工、给排水供货清单与上述公司进行结算,上述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货款总额为30余万元,杨某也在供货清单上签字并批注“供货量属实”,帅某则表示在未付货款金额中减免近5000元。

  但事后,上述公司却认为电工材料中的许多种产品与当时市场价格不符,单价过高,拒绝付款,从而引发诉讼。帅某于次年4月8日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货款10万余元(含运费68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公司则反诉帅某交付已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和产品合格证明,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5379元。

  法院一审认为,帅某陆续为被告公司供应各类建材,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杨某、张某在供货清单上的签字表明已对数量、款项等进行确认,公司应支付货款9.7万余元,运费6800元。因双方没明确具体的货款支付期限,帅某请求的利息损失应从起诉日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而被告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供货必须附随合格证明材料的协议,且已过一年多,其在接收供货时也均未提出过质量问题,至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属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其反诉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其他则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成都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张俊说,该案中的双方当事人虽无书面合同,但帅某向建筑公司供应了货物,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案的争议焦点,应是帅某以杨某、张某签字的载明货物数量和单价的供货清单,以及张某签字的载明货款总金额的付款说明来主张欠款,而建筑公司则否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并提出反诉。

  张俊说,杨某作为建筑公司的材料采购人员,应熟悉所采购材料的情况和市场价格,其在帅某提供的列明材料名称、数量、单价、运费的供货清单上签字,是代表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的职务行为。杨某在签字时仅标注“供货量属实”,这并不能否认对单价的确认。而张某作为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供货清单上签字时注明“付款见说明”,同时向帅某出具了付款说明,确认应付款和已付款的情况,也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据此应认定建筑公司已对买卖货物的价格及运费的负担等进行了确认。

  张俊指出,在双方当事人未就货款的确认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帅某作为向建筑公司供应材料的供货商,有理由相信该公司的经办人有确认价款等权限,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帅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公司内部关于货物价格需公司领导审批的规定,故其公司内部审批规定不能对抗帅某。

  因此,原判认定杨某、张某在供货清单上签字是代表公司对帅某供货价款、运费予以确认,并据此判决被告支付货款、运费及利息,并无不当。但对资金利息的计算标准表述不当应作调整。

  再者,产品合格证明通常是随货物交付,买受人在验收货物时如发现缺少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而建筑公司在收货当时以及货物交付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均没有提出帅某未交付产品合格证明的问题,应视为帅某已交付产品合格证明。

  因此,建筑公司的反诉法院不予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海英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海英律师,李海英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海英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893394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海英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海英律师主页,您是第20955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