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运费不支付 复印件可作为定案证据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6 03:41) 点击:646 |
拖欠运费拒不支付,承运人持有托运人出具的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诉至法院,其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原告张某为被告枣庄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运送镍土及成品镍铁,被告累计拖欠其运费款57万余元未付。原告持由被告出具的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运费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运送镍土及成品镍铁,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定为被告运送货物,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运费的义务。《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工作人员财务会计及负责经营业务的经理在原告提交的记账详单凭证上签名认可属实,其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告公司对欠原告运费款的确认。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记账凭证复印件提出不予认可的抗辩,但其有条件提供却拒不提供记账详单凭证原件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相核对,也未能提供其已支付运费款的证据,显然被告抗辩的理由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应当予以采信,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款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