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因公负伤如何维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0-25 09:06) 点击:557 |
东省宁津县某村村委会委员包某因公受伤,劳动部门却不予认定为工伤。包某不服起诉至法院后,仍未如愿。检察机关受理申诉,以检察建议形式启动再审,包某最终与村委会达成补偿调解协议,拿到了补偿款。 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包某在村委会办公楼值班时被入室行窃的李某殴打致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包某共花费1.1万余元,除村委会垫付3000元外,其余治疗费用均为包某自行负担。因为包某的伤病不属疾病范围,该县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后李某被抓获,但其没有赔偿能力、家人又不愿代他赔偿。 包某认为自己因公致残,因此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后,认定包某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他们认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所以,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而根据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根据工作情况,领取适当补贴。村委会委员并不是从村集体领取工资或者报酬,由此看出其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个体雇佣关系。因此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村干部因村里公事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无果后,包某又向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并赔付经济损失。但法院依据同样的规定驳回了包某的请求。 既不能认定为工伤,加害者又无赔偿能力,受害者包某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无奈之下的包某来到县检察院提起申诉。 负责民行案件的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给出了同样的答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包某因公受伤虽不能认定工伤,享受工伤赔偿待遇,但其夜间在村委会值班为保护村集体财产受伤,集体受益,村委会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受益人,在侵权人李某无力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包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因此,建议法院予以再审。法院接受检察建议,再审时协调村委会与包某达成了补偿协议:由村委会一次性补偿包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1.5万元。 办案检察官指出,村干部“官”虽小,但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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