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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1-11 11:10)     点击:519

  半年不要钱担保便作废

  2008年2月,王某向潘某借款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两年,并由王某的朋友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潘某不得已于2010年9月向福建省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及保证人李某共同偿还所借欠款5万元及利息。

  泉州仲裁委审理认为,王某向潘某借款5万元,应予偿还。李某作为保证人,未与潘某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潘某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0年2月13日前)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潘某直至2010年9月才申请仲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出6个月的保证期限,因此被告李某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泉州仲裁委依法裁决被告王某应7日内偿还潘某借款本息5万余元,并驳回潘某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仲裁请求。     短信同意保同样有效力

  李某、刘某和吴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刘某借1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刘某担心李某到期不还,要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便打电话找吴某,不巧的是吴某正在外地出差,李某与刘某协商后提出,让吴某给刘某发送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吴某碍于多年朋友关系,发送了一条同意担保的短信给刘某。两个月后,李某下落不明。刘某找到吴某,要求吴某还款,但吴某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书面形式承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刘某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黑龙江省嫩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包括手机短信。据此,法院判令吴某偿还刘某10万元 。

  已押继承权不能随意弃

  2006年7月,李文向朋友张宏借了17万元,借款期限3年,并以一处房屋的继承权作为抵押。但到了还款日期,李文却称无力偿还。

  不是有抵押财产吗?张宏开始并不着急,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债权,但他一查询,就傻了眼。因为李文在2007年3月就通过公证处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这意味着,李文抵押给张宏的财产“蒸发”了。为此,张宏将李文告上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二审后认为,张宏借钱给李文时,李文已经能够继承该房屋,也就是说已经享有了该财产权,张宏是在有了这个财产担保后才放心借钱给李文的;而李文明知自己的继承权已经抵押给张宏了,却又声明放弃,让张宏的债权落空,其主观恶意显而易见。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李文放弃房屋继承权的行为,并确认该行为自始无效。      

  责任不讲清可视为连带

  本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2010年郑先生向赵女士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于2011年5月前偿还。同时,郑先生的朋友张先生也在借据上签字,表示愿意代郑先生清偿。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赵女士多次追收无果。无奈之下,赵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5万元借款。

  张先生答辩称,这5万元应由郑先生先行偿还,郑先生不能偿还的部分才由他偿还。

  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与赵女士并未就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张先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赵女士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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