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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1-11 02:52)     点击:504
北京79岁的华女士陪同岁的老伴何先生去医院就诊,排队拿药回来发现患有帕金森病症的何先生已经不知去向,经报警后查找未果,10个月后何先生的尸体在医院地下三层被发现。华女士和儿女一起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8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0万元。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7日上午,何先生在华女士的陪同下去被告医院处就医,医生给何先生做了诊断后开具了处方单,华女士去排队拿药,何先生坐在二楼大厅的椅子上等待,不料华女士拿药回来发现何先生已经不见了。华女士立即在医院寻找,并告知了医院,医院派人一同寻找也没有找到。当天下午华女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第二天派出所民警带着原告等人到被告处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结果监控录像是坏的,不能反映当天的情况。民警要求被告把医院的每个角落都要仔细查找一遍,于是被告派人带领民警等人对医院进行全面查找,但是没有告知民警及原告该医院还有地下三层。原告及其他亲属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何先生,但都没有任何结果。2010年12月18日,被告医院的锅炉工在医院楼下的地下三层发现了一具尸体并报警,经鉴定该尸体就是何先生,结论是:该无名男尸年龄在60岁以上,未见明显外伤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原告认为,何先生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应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由于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其误入医院废弃的、没有任何标识和照明设施的地下三层,导致当时78岁的何先生再也没有走出地下室而身亡;在寻找过程中,由于其监控设备损坏,且没有尽到该尽的告知义务和寻找义务,致使何先生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救助而死亡。被告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何先生死亡存在多方面原因,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医院应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具体比例由本院依法确定。何先生死亡,医院应赔偿华女士等人鉴定费、丧葬费、广告费、死亡赔偿金,华女士等人主张的停尸费等相关费用与丧葬费重合,法院不予支持。何先生死亡,造成华女士等人严重的精神损害,医院应赔偿华女士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法确定。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400元、广告费192元、丧葬费10083元、死亡赔偿金58146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释明■

  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首先,医院对前来就诊的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该义务主要内容为一方面医院应保证其设备设施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另一方面医院得知患者在医院走失后,应在医院内进行查找,防止侵害的发生。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医院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并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事发时医院的部分监控录像未能正常运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何先生的查找。本案中,何先生系78岁的老人,身患帕金森症,行动能力差,认知能力差,走失后,医院不能依据一般人的标准进行查找,而应给予特别的注意,查找应全面、细致,不应遗漏区域。此外,医院对应急通道没有日常的安全检查制度,何先生的尸体在10个月后才被发现。综合本案案情,医院在何先生走失后未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查找,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何先生身患帕金森症,行动能力差,认知能力差,华女士作为家属陪同其来医院就诊,应对何先生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何先生在华女士陪同期间走失,华女士应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最后,从审理的情况看,何先生死亡的地点平常一般人不会去,且该楼道上下行并不存在障碍,一般人即便到达该地点也能顺利返回。何先生停留在该地点未能安全返回,主要系其自身疾病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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