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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无资格发包人担责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3-27 02:08)     点击:1354
林付承包了金水煤矿的井下采掘作业,他雇请卢平等10人下井作业。有一天,卢平为躲避巷道上方滚下来的石头而受伤。劳动部门认定卢平为工伤。事后,卢平将金水煤矿告到法院,要求煤矿方赔偿他医疗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对此,金水煤矿辩称,卢平受雇于林付,金水煤矿与卢平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卢平的受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令金水煤矿赔偿卢平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以案释法:承包人无资格发包人担责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本案中,金水煤矿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林付具有用工资格,而金水煤矿仍将其主要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林付,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仍应由作为实际用人单位的金水煤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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