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打篮球撞倒骨折虽属意外也应适当获补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6-06 04:12) 点击:658 |
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学生们打篮球。期间,吕某与同学孙某发生碰撞倒地,致手部骨折。日前,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起撞击事故属意外事件,根据公平原则,判令孙某和学校给予吕某适当补偿。 吕某与孙某均系某中学高中学生。2010年3月10日上午体育课上,吕某与孙某在体育老师的组织下打篮球。孙某进攻,吕某负责防守。在篮球场边线,孙某得球后吕某去抢球时,吕某的腿伸在了孙某的两腿之间,在两人转向时吕某摔倒。吕某倒地时左手臂撑地造成“左尺、桡骨双骨折”。校方随即将吕某送往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吕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9万余元,其中孙某垫付3000余元。事发后,吕某起诉要求孙某和学校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法庭上,学校提出,篮球活动是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活动项目,教师上课有教案,学校篮球场地也符合规定,活动前体育教师带着学生做了充分的准备活动,且进行了安全指导。学校在此次意外事件中无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吕某和孙某均应知晓。两人参加体育课的篮球活动,在进行了准备活动后,双方在篮球运动中发生碰撞致吕某受伤,对此次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应属意外事件。但是考虑吕某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势必造成其人身痛苦及经济上的较大负担,因此形成的伤害完全由他自己负担有失公允。根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孙某对吕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吕某的合理损失由孙某承担40%、学校承担10%为宜。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补偿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费等共计7700元;学校补偿吕某1900元。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