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名字不上碑”,法院不支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6-07 10:25) 点击:521 |
在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朝阳社区,发生了一件围绕墓碑文字的稀罕事:在父亲的墓碑上,哥哥没有刻妹妹的名字,妹妹把哥哥告上法庭讨要冠名权。法庭上,哥哥亮出高祖父、曾祖父、祖父墓碑的照片,证明他不刻妹妹的名字有百年家规习俗可循——女子名字不上碑。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女子名字不上碑”的陈规陋俗说不。 坚持百年习俗 “女子名字不上碑”而被诉的贺石旺是家中老大,下面有4个弟弟妹妹,起诉的贺秀云则是五兄妹中唯一的女孩。2004年5月,贺石旺兄妹的父亲去世。 2009年清明节期间,贺石旺给父亲立碑,墓碑上刻了贺石旺4兄弟及媳妇、孙子、孙媳、孙女、曾孙、曾孙女一共32个人的姓名,而作为女儿的贺秀云的名字却没有刻上去。对于这样做的原因,贺石旺声称自己遵循的是“五服之内女姑不上碑”的古训。但在贺秀云看来,自己的名字不能上碑是有其他原因的,并非哥哥说的那样冠冕堂皇,“在父母的赡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我们兄妹俩素不和睦,是贺石旺故意不刻我的名字。”贺秀云说。 为挑战哥哥所持的“百年习俗”,贺秀云2011年到湖南省新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人员认为,此案属于“祭奠权”纠纷,“祭奠权”涉及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规定中寻求维权依据。 但在新田县法院立案时,却遇到了新的问题。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祭奠权纠纷”的案由,经多次沟通,立案庭破例受理了这起以人格权纠纷立案的“祭奠权”案件。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限贺石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贺秀云的名字篆刻在逝世父亲的墓碑上,所需费用由贺石旺负担,法院还在判决内容中提出了具体的篆刻要求。 ■案意点击 只有公序良俗才受法保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墓碑不仅是逝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悼的纪念物,墓碑的署名体现出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贺秀云与逝者是父女关系,与贺石旺是亲兄妹关系,兄妹应当平等地享有对逝世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贺石旺在负责篆刻父亲的墓碑时,没有将贺秀云的名字篆刻上去,侵害了其对逝世父亲尽孝和悼念的权利。 “祭奠权”涉及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那么什么样的风俗习惯值得尊重,什么样的风俗习惯应该摈弃?从相关法律的一些规定看,虽然没有明确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习惯对于和谐社会规则的形成与秩序的维系,确实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广泛空间。实际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 的规定,表达了对习惯的尊重,但这种习惯必须是优良的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习惯,即“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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