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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过世岳父阻止继承房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7-17 03:07)     点击:448

  2008年,新婚不久的石某与妻子常某驾车外出游玩发生事故,常某当场死亡,石某身受重伤。由于岳父、岳母不同意石某继承常某名下房产,石某只好将两位老人诉至法院。石某的母亲杨某称,房子是为了儿子结婚买的,现在她人不在了,房子应由儿子继承。而常某的父母则认为,经适房是以女儿的名义申请的,钱也都是由常某及其家人支付,房产证上写的是常某的名字,理应属于常某的婚前财产。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套经济适用房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常某父母各8万余元。

  ■以案释法

  以合同日期确定婚前婚后

  法院查明,常某在2006年向开发商缴纳了4万元定金,石某与常某2008年4月登记结婚。当年7月常某作为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法院认为,常某缴纳定金的行为,只是取得了购买经适房的资格,直到2008年7月,常某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常某才购买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套房屋应当认定为石某和常某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石某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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