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收益归谁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04 12:41) 点击:2213 |
李茹是某小区业主,她最近发现,小区电梯间内出现了商业广告。经打听得知,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即允许商家在小区电梯间宣传各自商品,物业公司则按月收取一定的广告费用。李茹觉得该广告收入应归业主,于是联合其他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物业公司认为,广告收益应归物业公司所有,理由是此举并没有给全体业主带来任何损害,也没有损害小区环境,甚至还能方便业主在等电梯的过程中消除寂寞、了解相关信息。 李茹认为,业主作为小区公用设施所有权人,电梯广告收入必须归全体业主共有,双方争执不下。 那么,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到底归谁呢? 一方面,小区电梯间为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电梯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对电梯间没有支配权。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即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是受委托的小区管理者,而无权成为对小区公共财物的支配者,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电梯间交给他人经营广告,理应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即使获得同意,物业公司也只是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代替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利。 另外,物业公司无权占有广告收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当然,由于物业公司曾经为电梯广告付出一定工作量,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一种服务,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 综上,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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